德庆县莫村镇大田村丰禾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发表时间:2026-03-25 08:40 《德庆县莫村镇大田村丰禾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德庆县莫村镇大田村丰禾养殖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项目概况:德庆县莫村镇大田村丰禾养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肇庆市德庆县莫村镇大田村委会大田村,中心地理坐标为23°21'51.848"北、112°02'59.611"东。项目总投资6000元,其中环保投资240万元;项目总占地240亩,约159999.84m2,其中养殖生产区总占地面积约48958m2;项目建构筑物均在已批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包括建设45栋养殖棚舍、生活办公区及配套用房等建构筑物。项目建成后年出栏肉鸡约400万只,常年存栏肉鸡110万只。 二、建设项目施工期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及采取的环保措施 项目施工期对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扬尘、噪声、施工废水及固体废弃物。施工期只要加强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及时将挖方回填和清运建筑垃圾,场地定时洒水,可降低施工扬尘的影响;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机械,加强运输车辆管理,可降低施工噪声的影响;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洒水抑尘。施工期环境影响是短暂的,当施工结束后,这些影响可消除。 三、建设项目营运期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及采取的环保措施 废水:本项目鸡粪与垫料床垫料混合,实行干式清理垫料,无畜禽废水产生;鸡舍消毒水直接蒸发耗损;EM菌液配制水进入垫料床与垫料混合;消毒池水在添加消毒剂和补充消毒用水后循环利用,部分蒸发、部分经车辆带出损耗;水帘降温用水、热水循环炉用水用水除损耗外循环利用,定期补充用水。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初期雨水一并排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采用“格栅→调节池→A/O生化系统→沉淀池”工艺处理后的尾水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表 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类区域排放限值),处理后的废水水质较好,能满足林地灌溉水质要求。 废气:项目鸡舍养殖恶臭、污水处理站等产生恶臭废气通过通风净化、喷洒除臭剂以及绿化种植等措施;无害化处置车间废气经过“微波UV光解+吸收法装置”,由15m排气筒排放;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收集后引至建筑物楼顶排放;厨房油烟经依托1套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处理后由专用烟道引至楼顶高空排放。 噪声:项目噪声源主要来源于鸡只叫声、排气扇、水泵、风机等产生的噪声,拟采用相应隔音、降噪、减振等措施治理。 固体废物:项目固废废物包括员工生活垃圾、废弃垫料床(畜禽废渣)、病死鸡、废垫料包装袋、废包装材料、鸡只防疫废物和废UV灯管、废吸收溶液等;项目鸡粪和废垫料、病死鸡无害化处理后的产物与添加的垫料经过混合、搅拌、分装等程序后作为有机肥原料运至场外公司有机肥厂综合利用;废UV灯管、废吸收溶液和医疗废物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清运处理。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结论 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相关规划和环保法规政策,选址合理。项目周围环境质量现状较好。项目所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运营过程中在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环境风险可控。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其建设是可行的。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本公参意见表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1、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本及公参意见表的网络链接:https://pan.baidu.com/s/1VtMO4Xd4Kjp7Fs5qpUiDQA?pwd=pfdg 提取码: pfdg 2、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公众可前往如下单位查阅,①肇庆丰禾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地址:肇庆市德庆县莫村镇大田村委会大田村,联系人:张总, 联系电话:13710030588。②久力环境科技(肇庆)有限公司(地址:肇庆市德庆县德城镇仁寿北路西侧清华花园二期C2幢首层1号商铺第一层),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13432409331,联系邮箱1974814631@qq.com。 六、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任何关注改扩建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可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期间向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提出对本项目环保可行性意见及完善环保措施的意见和要求。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改扩建项目的建设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以便对您关心的问题和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 1、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见附件1; 2、给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打电话或发送邮件; 3、给建设单位打电话或发送邮件。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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